性行為準則
摘要:
性行為準則是指一定社會條件下評價和指導人們性行為的準則。這些準則既包括人們在長期生活實踐過程中所形成的“應當”與“不應當”的客觀要求,也包括一定社會或階層以誡律、格言等形式自覺概括的善惡標準和規(guī)范。符合這些性行為準則的思想和行為就是善的,而違背這些性行為準則的思想和行為就是惡的。性行為準則是性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。性道德是一種特殊的規(guī)范調節(jié)方式,是通過社會輿論、傳統(tǒng)習俗和內心信念維系并發(fā)揮作用的性行為原則和規(guī)范的總和。性道德作為一種觀念的東西,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成存在。性行為準則主要有禁忌、婚姻、性愛、生育、審美等幾個方面。 性禁忌是隨人們對自身性活動的認識而逐漸發(fā)展起來的,其合理成分被納入法律,如婚姻法和刑法之中。性禁忌和性法律的目的在于,保護婦女的性自由選擇權利;保護社會全體成員均等地享有性權利;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,對不法性行為加以懲罰;禁止會對后代乃至民族健康帶來不良后果的婚姻。
我國社會的性道德所主張的禁忌與我國婚姻法所規(guī)定的禁止結婚條件是一致的,即包括禁止結婚(性交)的血親關系和禁止結婚(性交)的疾病兩個方面。禁止近親間結婚(性交),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。其理由基于優(yōu)生學的理論和性倫
理觀念。近親結婚(性交),容易把雙方生理的缺陷遺傳給下一代,給民族健康帶來不利的影響。關于禁止近親結婚的范圍,各國法律都有直系血親間不得結婚的規(guī)定,這是無一例外的。對于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規(guī)定則不盡相同,寬嚴不等。我國則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。身體不健康的人禁止結婚,包括精神方面的疾病,以及其他不宜結婚的惡疾頑癥,如活動期的麻風病、艾滋病等。重婚及刑法所不允許的行為也是禁忌的。每個社會成員都應嚴格遵守性禁忌和性法律,選擇正確的性對象。
婚姻是男女兩性結合的一種法律形式,其結果形成了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夫妻關系。對于社會來說,只有夫妻之間的性交關系才合乎規(guī)范。按照社會標準,兩性之間若未經結婚就不應該發(fā)生性關系。因此,在現代社會中,婚姻原則似乎理所當然地成為調節(jié)性關系的基本倫理規(guī)范,而實際上,婚姻對性行為的約束力有弱化傾向,現代的青年人逐漸不再把婚姻看得那么重,所以婚前及婚外性關系逐漸增多,這其實是不符合婚姻原則的。 男女之間光有婚姻的形式還不夠,還要有性愛的內容。性愛是性欲和愛情的結合。性愛不僅是一種本能的性欲望和兩個人交往中純生理的享受,而且也是按照和諧的規(guī)律把自然的性欲和升華的愛欲、把機體的生理規(guī)律和精神準則交織在了一起。只有性愛才能維持婚姻的持續(xù)及婚姻的美滿。人們對性行為中的性愛原則愈來愈重視,最終有可能超越婚姻原則而成為判斷性行為是否合乎倫理道德標準。也就是說,性愛應成為性行為的基礎,沒有性愛的婚姻應解體.對于舊的性愛消失或新的感情產生而想離婚和重新結婚的人,社會不能籠統(tǒng)地指責為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,就現階段而言,社會對其成員間性交關系的道德評價,還不能單純以性愛本身為依據,當然也不再是僅以婚姻本身為依據,而是二者的統(tǒng)一,即按照性愛建立的婚姻為依據的。
人類性行為的基本功能之一是生育,完成人類自身的再生產,使種族得以綿延不斷。所以,生育也是行為的基本準則之一,這是社會所公認的,人們對那些少數自愿不生育的夫妻或多或少有些不理解。但是,唯生育原則,早生多生,無限制地生育也不可取。生育不但是生的問題。而且還有養(yǎng)育的問題。生多生少要考慮自然環(huán)境和社會的承受能力,過多生育,不利于養(yǎng)育,會影響人類自身的素質。社會根據需要有時限制生育,有時鼓勵生育。就現階段社會而言,“控制人口數量,提高人口素質”勢在必行。承擔培育下一代的責任也是生育原則的重要內容,只生不育的棄嬰、溺嬰行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違法的,虐待兒童也是如此。 性行為美感是性行為快感的升華。性行為快感是生理體驗,而性行為美感是一種高尚的心理體驗。對性行為美感的追求會提高人們的性生活質量,創(chuàng)造健康向上的性生活。審美原則是性行為的基本準則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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